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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统计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来源: 市统计局

 

2020年宜宾市统计局  

   

典  

型  

案  

例  

   

   

     

     

宜宾市统计局  印制  

 

  查处XX区XX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行为  

  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20日,宜宾市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XX区XX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报的2019年9月《财务状况表》(B203)中,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上报数为111616千元,检查数为0千元,差错率无穷大。其行为已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当天,经局领导批准,宜宾市统计执法监督局对XX区XX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从执法人员取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计报表打印件1份;《执法检查现场笔录》1份、《执法检查询问笔录》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XX区XX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率在90%以上,且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在5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宜宾市统计执法监督局对XX区XX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