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学习辅导材料
市统计局 谢治平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今天我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
一、出台背景
《办法》是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11月27日出台,并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统计局于2016年2月配套出台了《办法》的实施细则。《办法》出台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为国家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可靠信息。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建设诚信社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要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同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统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这一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办法》的制定,就是对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
(二)加强依法统计的需要。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依法统计是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保证。国家统计局一直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统计工作的头等大事,采取多种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在实施统计调查时,绝大多数企业能够积极配合,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但从近年来群众举报和各级统计机构查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看,个别地方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等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不抵制、不反对干预本企业依法独立报告权益,或者为了争取贷款、争创名牌、享受政策优惠等,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谋求自身利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质量。制定《办法》,就是为了将《统计法》关于对统计违法行为要予以通报的要求常态化和具体化,坚决维护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为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的需要。
主要是增加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代价,加大企业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成本,使企业不愿、不敢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现在绝大多数企业都能诚实报数,但也有极少数企业在报数上弄虚作假,谋取自身利益。如果不让这极少数企业付出比获得利益还大的代价,就是对诚实报数企业的不公。为了让统计诚信企业一路畅通,统计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办法》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将逐步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直接挂钩。企业一旦进入失信企业名单,其形象和生产经营活动就会受到影响,企业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这样就会促使企业自觉抵制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同时通过公示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借助社会监督力量,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舆论氛围。
(四)适应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革的需要。
目前,绝大多数面向企业的统计调查都是由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直接填报数据,或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到企业现场采集数据,并直接通过网络上报国家数据中心。因此,企业数据的真实可靠直接决定着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可信。这就更加要求企业切实维护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权益,更加准确完整报送统计资料。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联合惩戒措施,纠错和救济制度,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等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界定了“失信企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是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以上三种统计违法行为,每种都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只要依法核实属三种情形之一,企业就会被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二)明确了公示内容。《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之所以公示这些信息,就是要让社会公众了解是哪个企业违反统计法、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和处理情况,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监督,同时也给严重失信企业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
(三)规定了公示时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公示期限的确定主要是考虑要将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企业有积极表现的,经申请可以提前移除公示信息。实际上公示并不是目的,是要通过信息公示对企业进行教育、警示,对其他企业进行告诫,最终是要达到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维护统计法律尊严的目的。
(四)设置了公示渠道。对于公示信息的渠道,《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因此,社会公众既可以在中国统计信息网上看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也可以在省、市、县各级统计局机构门户网站上看到失信企业信息。这种公示方式,可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动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另外,通过中、省、市、县级四级网站全方位公示,可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促使统计上违法企业认真整改。
(五)设定了纠错机制。《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统计机构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统计机构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上述两条规定是《办法》公正性、合理性的体现,可以较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利益不受侵犯。
四、配套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营造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的良好环境,2016年2月,省统计局专门出台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七条,有效期为2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失信企业的认定程序,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公示的期限,建立失信企业统计台账,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等内容。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1.细化了失信企业的认定范围。《实施细则》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失信企业的认定范围进行了细化,将日常统计中最容易出现的几种企业失信情形明确列出,在《实施细则》第二条中新增了五种情形:一是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迟报行为且经当地统计局法规处(科室)或执法队(科/股)书面警示拒不改正的;二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三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是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2.规定了失信企业的认定程序。《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应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机制。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公示,应由其法规处(科室)依法进行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实施。”第二款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一般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发同时进行,最迟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之所以明确这一认定程序,这是省统计局立足统计工作现状慎重考虑的结果。因为失信企业信息的公开,对企业会产生较大影响,为避免部分市、县统计机构在认定失信企业时太过随意,因此在认定程序上更注重严谨和科学,同时也要求经市、州公布的失信企业信息需经省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3.明确了失信企业的台账建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台帐》,台帐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认定时间、公示时间、移除时间、整改情况、联系方式等。”失信企业信息台账的建立,便于统计机构随时掌握本地失信企业基本情况,有利于促进失信企业的问题整改。